租房维修,该找谁买单?

发布时间 2022-09-26 18:53 来源: 河北法制网

案例

小张和出租人小吴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小张承租小吴名下的房屋,租期1年。合同到期后,双方在办理交接时发生分歧。小张称其在居住期间,卫生间的水龙头、热水器、下水口存在损坏情形,其多次要求小吴维修未果,无奈之下,小张自行更换和维修共支出1000元,小张要求小吴支付该费用,小吴不同意。那么,这笔维修费用该谁承担?

以案说法

由房东小吴承担。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扫描二维码分享到手机

河北法制报

微博

河北法制报

微信

法治动态
大数据研判助推司法救助质效提升
新修订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7月1日起施行
省司法厅“党建+巡察”深度融合 助推新时代巡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10万余个仿冒“新闻主播”等违规账号被清理
省法学会召开全体干部会议
市域治理

张家口崇礼:金莲花开成“致富花”

张家口公布市容市貌领域优化营商环境三项措施
“四项专项行动”全力推进张家口市市容环境创建
碰撞“三治”融合智慧火花 绘就平安河北辉煌画卷 ——全省第四次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工作创新交流会综述
数字报纸 | 数字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