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处驾驶人构成危险驾驶罪
发布时间 2022-09-26 18:52 来源: 河北法制网
醉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肇事逃逸被警方查获。依据相关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此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的范畴——
法院判处驾驶人构成危险驾驶罪
□ 王一然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是广大司机的普遍共识。然而,一些电动三轮车主以为这只针对汽车,殊不知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也有可能涉嫌危险驾驶罪。
李某参加喜宴饮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在回家途中与停在路边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使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王某摔倒在地。事故发生后,李某因为知道自己喝了酒心里害怕,所以驾驶电动三轮车逃离现场。但过了不久,李某还是被交警查获。经鉴定,李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82.40mg/100ml。李某追悔莫及地表示,当初不该酒后驾驶三轮车,也不应逃离现场。事故处理过程中,李某与王某达成赔偿协议,王某出具了谅解书。
检察机关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对李某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了危险驾驶罪。李某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情节,对其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车,从重处罚;造成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从重处罚,依法判处李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说法:
本案中,李某醉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被查获,该电动三轮车不具有脚踏骑行功能,而且无论是在整车尺寸、重量、功率等方面均不符合电动自行车的标准,因此不属于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的范畴。依据相关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认定涉案无号牌的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的范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本案中,被告人李某由于醉酒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触犯了第(一)项和第(五)项的规定,因此需要酌情对其从重处罚。
在此提醒广大驾驶员,一定要认清自己所持驾驶证的准驾车型,同时还要清楚自己所驾驶的车辆属于哪一类车辆,是否需要安装号牌,车辆与所持驾驶证是否相符等。此外,一定不要抱有侥幸心理,饮酒后驾驶车辆均有危险,可能触犯法律,请尊重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切记“饮酒莫开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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