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在游乐园摔伤 场所经营者要赔偿吗

发布时间 2022-09-26 18:52 来源: 河北法制网

□ 邹晓霞 张雪景

近年来,各大商场都会进驻一些儿童游乐场所,琳琅满目的游乐设施为孩子们带来了欢乐,但也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一旦发生意外,孩子受了伤,经营场所的经营者需要承担责任吗?9月14日,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审理了一起因孩子在游乐场玩耍时不慎摔下,导致额头受伤的案件。

2021年8月,唐某跟随母亲郭某到某游乐园玩耍,在玩耍过程中不慎从游乐设施绳索上摔落,导致额头着地遭到撞击,皮肤破裂受伤。事情发生后,唐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缝合6针。唐某的母亲认为游乐园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但双方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故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唐某进入儿童乐园游玩,向游乐园经营者支付了门票费用,游乐园作为经营性场所为消费者提供娱乐服务,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成立且生效。诉讼中,法官将被告游乐园的经营者传唤至法院进行释法明理。游乐园的经营者认为在园内多处标有安全提示标语,且在进园处有明显的“入园须知”,载明“未成年人均需有监护人陪护”等字样,只同意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法官认为,本案原告仅6岁,其母亲作为监护人在进入游乐园时明知其孩子需要家长陪护,任由孩子自由行动,未完全尽到监护人责任,对事故的发生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经法官耐心调解,结合该起事故发生的起因及双方的过错程度,原告自行承担50%责任,被告承担50%的责任,双方私下和解,原告申请撤诉。

说法:

未成年人在游乐场所娱乐时,监护人及游乐场所经营者都具有保护儿童安全的义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被告某游乐园没有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该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原告年仅6岁,其母亲作为监护人在进入游乐园时明知其孩子需要家长陪护,仍任由孩子自由行动,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应对原告的受伤承担相应责任。孩子健康成长是所有父母的期望,希望无论是商家还是家长,都能切实承担起自己的安全责任,给孩子们创造快乐安全的成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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