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银行卡租给他人 小心涉嫌“帮信”犯罪

发布时间 2022-09-26 18:52 来源: 河北法制网

□ 王倩

景某听别人说买卖银行卡帮助他人走银行流水可以挣钱,便动起了歪心思。景某先后从多个银行办理银行卡共9张,通过微信联系安某,在明知交易方式异常的情况下,将办理的银行卡、手机卡、身份证等交给安某。安某用手机绑定银行卡后进行网上操作,经查,景某提供的9张银行卡在安某网上操作期间涉嫌诈骗资金共245732元。

临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景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将其名下9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为他人犯罪提供帮助,涉嫌诈骗金额达245732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景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说法:

互联网时代,网络信息技术门槛逐渐降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呈高发态势,现实中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为中心,从网络话务员实施诈骗,收买、租借银行卡到支付结算,银行转账,取现套现等各个流程,网络诈骗犯罪逐渐形成层级分明、分工明确的产业链,这其中进而演变出多种帮助违法犯罪活动。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犯罪。刑法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行为人往往对自己的行为不认为是犯罪。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要求行为人实施的帮助行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放任的心态,客观上为他人提供了银行卡、电话卡或者其他网络技术支持的帮助行为。关于主观明知的认定,除了行为人主动供述外,还应考虑行为人是否多次批量办理、买卖“两卡”,有无帮助进行解冻银行卡、电话卡,有无跨省进行“两卡”交易等行为,综合全案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明知。

此类犯罪最常见的情形是,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或者信用卡交付他人使用,收取些许“使用费”,对卡的使用、管理均不知情或者说放纵卡的使用目的,案发时候,通过公安调取的流水才发现短短时间内,卡里流水均达几百万元、几千万元甚至更多,而这些钱的流向均是用于从事非法行为,比如诈骗、洗钱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此外,该解释规定,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买卖、租借“两卡”均属于违法行为,严重的构成犯罪,影响自己及家人的一生。所以,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切勿将自己办理的手机卡、银行卡等结算工具和平台交付或者租赁给他人使用,否则将后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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