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分手后“明算账” 恋爱期间的花销可以要回吗

发布时间 2023-03-27 16:11 来源: 河北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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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 刘晓阔 作

□ 河北法制报记者 张乔

通讯员 朱婧伟

男女恋爱期间互赠礼物、转账是常有的事,可有的情侣关系破裂后往往会因转账及日常开销引起纠纷。近日,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纠纷,男方起诉女方返还款项及开销,该诉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呢?

恋爱期间男方多次给女方转款

2021年10月,原告赵某(男)在追求被告李某(女)的过程中,数次向被告李某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用于节日费用、看望李某家人、网购及共同消费支出。在情人节、生日等特殊节日,赵某微信转账520元6次、1314元4次,累计向李某转账共计8376元,并称给付李某现金4万余元。2022年2月,双方感情破裂,赵某在知晓其与李某之间不再具有恋爱的可能性后,要求李某返还恋爱期间数次转账及现金共计近12万元。双方协商未果,赵某将李某诉至裕华法院。

法院对转账款项用途各有认定

案件受理后,为尽快解决矛盾纠纷,承办法官在庭审前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听取案件事实以及双方意见之后,承办法官与原告、被告进行了充分的沟通,但双方对还款金额争议较大,调解工作难以推进,案件只得开庭审理。

依据原、被告的举证质证及庭审陈述,可以证实赵某向李某转款共计近10万元,赵某对于特殊节日转账的8376元不主张返还,对剩余的近9万元转账要求李某返还。

对于争议的近9万元,庭审中查明,其中3万元转款用于买酒,但李某提交证据证明其只支出5000元用于买酒,剩余2.5万元用于生活开销。对此说法赵某表示不认可,李某也未举证证明其有理由占有剩余款项,故构成不当得利,李某应返还赵某2.5万元。

对于第二笔3万元转款,赵某主张系为李某女儿上学给付的费用,并在转款时附言“xxx转学用”。赵某认为该款项的给付是以与李某附婚约条件的赠与,但其未举证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赵某主张的构成不当得利或附婚约条件的赠与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剩余的近3万元,系双方在恋爱期间,赵某分多次转款,用于看望李某家人、双方网购及共同日常生活支出。该笔转款属于男女朋友之间表达感情的一种方式,双方之间的经济往来不属于不当得利。赵某要求李某返还,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也未采信。

另外,赵某又主张其曾给付李某现金4.2万元,李某不认可,赵某亦未举证证明,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裕华法院判决被告李某返还原告赵某2.5万元,驳回原告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对此结果,赵某表示不服提起上诉,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恋爱期间钱款往来要结合证据区分认定

基于曾存在“男女朋友”这一特殊关系,法院在依法处理该类纠纷案件时,对当事人之间的钱款往来需要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具体区分认定。

如恋爱期间一方明确向另一方提出借款,双方应约定清楚,并注意保存借条、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备注款项用途等能够证明双方真实意思的相关证据,避免发生纠纷时难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如为维系双方恋爱关系,一方为表示好感或增进感情,主动赠送对方一些财物,如购买衣服、手机、“520”“1314”转款,对方接受则赠与完成,一般被认为是表达感情的无条件赠与行为,赠与人不得再主张返还。若一方支出明显超出本人经济条件的大额钱款、贵重物品,支出方主张是附婚约条件的赠与,应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会充分考量双方之间的经济状况、生活消费习惯、相处时间长短等多种因素,酌情予以认定。

如双方恋爱期间发生多笔转账,转账行为持续在两人恋爱期间,特别是存在金额大小不等、双方均有支出且互有转款,能够显示用于二人共同生活消费,亦系男女朋友之间维系感情的一种方式。相关款项亦不符合出借款或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情形。

法官提醒:恋爱期间做好大额资金往来的证据留痕

情侣在享受恋爱带来的甜蜜时,不要被爱情冲昏了头,要以诚相待、理智婚恋,保持相对财产独立,并做好大额资金往来的证据留痕。如果出现经济纠纷,双方也应积极沟通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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